一般規(guī)定
a)國內運輸
當旅客的托運行李,每千克價值超過人民幣100元時,可自愿申請辦理行李的聲明價值,非托運行李不予辦理行李聲明價值,每一旅客的行李聲明價值最高限額為人民幣8000元。
b)國際運輸
1)屬《蒙特利爾公約》界定的行李運輸,托運行李價值超過1000個特別提款權時,可自愿辦理聲明價值,每一旅客最高聲明價值為2500美元。
2)屬《華沙公約》界定的行李運輸,托運行李每千克價值超過17個特別提款權時,可自愿辦理聲明價值,每一旅客最高聲明價值為2500美元。
c)行李的聲明價值不能超過行李本身的實際價值。旅客行李的聲明價值超過山航規(guī)定的最高限額時,山航可拒絕收運。
d)對旅客聲明的行李價值有異議時,山航有權要求旅客提供相關證據,如旅客不能提供有效證據或山航認為旅客提供的證據不完整,山航有權拒絕收運為其辦理行李的聲明價值。
e)山航不對行李中的任何單個物品辦理行李聲明價值,只辦理整件行李的聲明價值。
f) 聲明價值的行李應符合山航規(guī)定允許運輸的行李范圍,否則山航有權拒絕承運。屬不得作為托運行李運輸的物品中所列明的物品及小動物不予辦理聲明價值。
g)行李聲明價值只適用于山航單程、直達航班。
聲明價值的辦理
a)旅客辦理行李聲明價值,應支付聲明價值附加費。
b)收取聲明價值附加費時應填開逾重行李票。
c)聲明價值附加費按照旅客聲明的價值中超過限額部分價值的5‰收??;即:聲明價值附加費 =(旅客聲明的價值-規(guī)定每千克限額×辦理聲明價值的行李重量)×5‰
規(guī)定每千克限額:國內運輸為人民幣100元/千克;國際運輸為20美元(或等值貨幣)/千克
d)辦理聲明價值行李按一般托運行李收運,但應加掛易碎物品標識并與裝卸部門辦理交接,記錄下旅客姓名、行李的顏色類型、行李牌號、裝載位置等內容。
e)旅客可以對價值較高的行李向保險公司申購商業(yè)保險。
山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a)對于因托運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運行李處于山航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間內發(fā)生的,山航應承擔責任;對于在山航監(jiān)管期間發(fā)生的盜竊、搶劫的行為,山航只承擔航空運輸責任。
b)關于非托運行李,山航僅對這些物品的毀滅、遺失或損壞是發(fā)生在旅客上、下飛機過程中或飛機上,并且是由于山航的過錯或者山航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c)在聯程運輸中,山航僅對發(fā)生在其承運的航線上的行李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山航是聯程運輸的第一或最后承運人,旅客享有就其托運行李的損失向山航索賠的權利。
行李損失賠償原則
a) 托運行李破損、丟失、內物丟失限額賠償標準(行李損失的價值低于限額賠償標準,按照行李實際損失價值賠償。):
國內航線:每公斤100元人民幣
國際航線:符合《華約》締約國條件,每公斤20美元。
普通艙最高限額400美元。
公務艙最高限額600美元。
頭等艙最高限額800美元。
符合《蒙約》締約國條件,每公斤30美元。每名旅客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的最高限額為1288特別提款權。
b) 非托運行李損失賠償最高限額標準:
國內航線:最高限額3000元人民幣。
國際航線:符合《華約》締約國條件,每名旅客最高限額為322特別提款權。
符合《蒙約》締約國條件,每名旅客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的最高限額為1288特別提款權。
c)構成國際運輸的國內航段,行李賠償按適用的國際運輸行李賠償規(guī)定辦理。
d)計件制免費行李額運輸的航段,除交付逾重行李費者外,每件行李的賠償額以600美元為限
e)旅客丟失行李的重量按:
1) 客票或行李牌上已標注的托運行李的重量計算。
2) 無法確定丟失行李的重量時,每一旅客的丟失行李按該旅客艙位服務等級享受的免費行李重量賠償。
f)旅客丟失的行李如已辦理行李聲明價值,應按聲明的價值賠償;行李的聲明價值高于實際價值時,應按行李的實際價值賠償。
g)行李丟失的賠償,按照旅客提供的購物發(fā)票或物品價值,按標準與旅客協(xié)商賠償。
h)在辦理聯程行李賠償,確定賠償金額時,如損失的行李或行李的內裝物品無法確定重量,應以IATA Recommended Practice 1751-Attachment ‘A’作為參考。
i)已賠償的丟失行李找到后,山航應盡快通知旅客。如旅客要求領取行李,應退回全部賠償,但臨時生活日用品補償費不退。如發(fā)現旅客有明顯的欺詐行為,山航有權追回全部賠償。并保留對旅客起訴的權利。
j)行李賠償時,對賠償行李收取的逾重行李費應退還旅客,但已收取的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
k)投保商業(yè)保險公司行李險的行李發(fā)生賠償,山航只承擔民航運輸中一般行李的賠償責任。其余部分山航給旅客開具證明后,由旅客自行到保險公司索賠。
a)行李延誤:指由于山航的原因,托運行李未能按約定交付旅客稱為行李延誤。
1)一次性臨時生活費補償:
● 行李的延誤給旅客造成了實際損失。
● 行李未能與旅客同機到達,當天能夠送達旅客的不予補償;旅客的居住地是旅行目的地不予賠償。
● 經山航同意,旅客自行提取行李產生的實際交通費用,可以憑發(fā)票給予報銷。
● 行李延誤超過24小時或造成旅客無行李過夜,確實給旅客的生活帶來不便,可以一次性給予旅客臨時生活補償費。
● 旅客乘坐山航航班到達本站,但行李在外站已遺失且在本站申報遺失前,行李并非山航承運的,不予補償。
● 行李拴掛有免除責任行李牌,其免責項目為“旅客晚交運行李”的,不予補償。
2)行李延誤賠償:
● 旅客提供的因行李延誤受到損失的證明,高于一次性臨時生活補償費限額,經山航評估,可以按照行李限額標準賠償。
● 行李最終丟失,行李延誤費(含臨時生活補償費)應計入行李丟失賠償額內。
● 行李延誤的賠償費,不得超過行李賠償的最高限額。
b)行李延誤賠償標準:
1)臨時生活補償費賠償標準
國內航線:經濟艙200元;
國航銀卡300元;
公務艙、國航金卡400元;
頭等艙、國航白金卡600元。
國際航線:經濟艙、國航銀卡300元;
公務艙、國航金卡500元;
頭等艙、國航白金卡800元。
2)國際航線行李延誤賠償費,可根據旅客損失情況,按照旅客所提供的購物發(fā)票或證明,以購買洗漱用品每件20美元,生活必需品每件50美元,總計不超過200美元賠償。行李延誤超過14天未到,可以在旅客提供發(fā)票,并經山航評估后,賠償6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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